对于犯罪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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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刑法》中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中了解到,如果认定构成预备犯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比照对应罪名的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预备犯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在承担的时候往往不会像既遂犯那样作出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一、对于犯罪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

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预备犯通常是出现在犯罪尚未实行阶段,行为人此时还在为实施犯罪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或者做准备,比如进行踩点等等。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就停止了,因而构成犯罪预备。若是在实行阶段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则此时一般是认定属于犯罪未遂。在处罚上面,未遂犯与预备犯是不太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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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1、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2、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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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二.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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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遭受了盗窃,经济损失比较大,现在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发现了盗窃者,现在警察正在逮捕他,他成了预备犯,说到这里我主要想知道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
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
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
)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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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是什么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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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为了找别人讨要说法,就拿着棍子去对方家中了,在双方一言不合的情况下了,把对方家中的东西给砸去不少,有邻居给报案了,那么犯罪预备处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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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发现自己的女朋友出轨了之后,我朋友就气不过,我朋友一直想着怎么弄死自己的女朋友,朋友带着女朋友旅游准备杀死女朋友,预备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是犯罪预备的话,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是会进行处罚的,一般犯罪预备可能在之后都没有完成犯罪,这个时候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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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中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中了解到,如果认定构成预备犯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比照对应罪名的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预备犯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在承担的时候往往不会像既遂犯那样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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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前段时间与人发生了争执,表弟就想要揍他,已经准备了很多的东西了,并且连路线都规划好了,但是我表弟最后没有实施,表弟是犯罪预备吗?犯罪预备不一定是预备犯,预备犯罪算是犯罪吗?
[律师回复]
一、犯罪预备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
(二)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途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必须要认定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测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2)罪行为必须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则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罪行为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为人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则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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