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外地出差如有意外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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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外地出差的过程当中突发意外符合法定情况的属于工伤,出差期间的意外可以算作工伤事故的条件是,发生意外也是因为工作,比如在出差的时候是工作之余自己出去喝酒或其他因素导致的意外,这就不算工伤。这种情况要向出差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去外地出差如有意外算不算工伤

一、去外地出差如有意外算不算工伤?

符合条件的属于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

二、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就算不是出差,日常生活当中也有可能突发各种意外,所以,还是得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场所等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像有些意外情况是职工自己在宾馆不小心摔倒,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这种意外一般也不属于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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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在被县公司派去外地监理工程的施工情况,自行开车前往,在外地被一名醉驾司机开车撞伤,送至医院抢救失败死亡,请问离开县出差在外意外死亡不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应该属于工伤!<br/>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又明确三种情形,视同工伤。<br/>《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办法》<br/>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br/>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br/>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br/>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r/>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br/>(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br/>(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br/>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br/>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br/>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br/>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br/>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br/>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br/>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br/>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br/>(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br/>(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br/>(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br/>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br/>(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br/>(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br/>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br/>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br/>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br/>(一)用人单位全称;<br/>(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br/>(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br/>(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br/>(五)认定结论;<br/>(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br/>(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br/>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br/>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r/>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br/>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br/>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r/>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br/>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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