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有哪些法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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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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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商品房交房有哪些法定标准

一、商品房交房有哪些法定标准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商品房交钥匙就是交房吗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很多人的眼里,开发商交了房子就意味着交房了,但其实这仅仅是转移了对商品房的占有,实际并不是开发商随意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购房者,就算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房,因为此时需要购房者先对商品房作出验收,通常是需要在开发商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定自己是接受了商品房,之后在交付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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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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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否属于商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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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时,商家“搭售”商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商品房欺诈,商品房的侵权行为怎样处理,商品房被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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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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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能否备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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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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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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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时预售商品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以尚未竣工的房产为标的物,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对预售标的物享有的是一种债权。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为保障买受人对预售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而设置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实际是一种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具有警示作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未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而将预售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买受人就只享有合同上的债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买受人对预售房屋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即使买受人取得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商品房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已为买受人所有房屋也将作为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使优先受偿权。
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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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一、是否拥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想要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那么就必须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核验合格三、是否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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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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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纠纷,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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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欺诈纠纷,什么是商品房买卖欺诈什么行为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传统民法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做的意思表示。构成商品房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二、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欺诈吗,怎么处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比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20万,银行按揭贷款80万,如果发现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0万及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再支付10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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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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