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范例怎么判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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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致人重任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或者严重的残疾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的。
故意伤害罪范例怎么判罚?

一、故意伤害罪范例怎么判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罚处理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调查取证情况和相关证据的认定情况,不同程序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导致的判罚标准是不同的。我国法律上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是非常严重的,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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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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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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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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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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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朱正渝、屈艳婷、李世超 【审结日期】2010-4-28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字号】(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
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
刑事拘留
,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
羁押
于昆明市
盘龙区
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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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曾用名罗×奇,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昆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陈××、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张家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郭××、陈××、罗××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哨村附近,因误认为公民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遂对赵××实施殴打并捆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赵××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系被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膈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死亡。
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及物证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等指控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郭××、陈××、罗××因认识上的错误对被害人赵××实施殴打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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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陈××、罗××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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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郭××、陈××、罗××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哨村附近,因误认为被害人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遂对赵××进行殴打并捆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赵××因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膈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证实2009年7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大哨村附近被一个叫赵××的熟人绑架。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陈××、罗××驾驶一辆牌照号为云AAF××的奥迪轿车驶入盘龙公安分局茨坝派出所院内,报警称被熟人绑架,绑架者已被三人制服并在车内。公安人员在车内见到一名50来岁、面有瘀伤、双手被一条相机背带反绑的男子,该男子自称叫赵××,是奥迪车的车主。公安人员为其松绑后,赵××便从奥迪车后备箱里拿出二个圆形垫子躺在上面,当公安人员要求其配合调查时,赵××要求先向对方进行调查,自己要先休息一下。公安人员随后针对赵××身份、奥迪车车主、双方当事人关系等情况展开调查。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发现赵××生命体征变弱出现昏迷症状,遂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迟迟不到的情况下,公安人员驾警车将赵××送往医院抢救。2时许,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人员随即对被告人郭××、陈××、罗××进行留置盘问,三人均对殴打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赵××之子赵×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亦在卷佐证。
第二组:尸体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书证、情况说明。
证实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赵××排除毒(药)物致死因素;尸体胸部见皮下出血,双侧肋骨呈多根多处骨折,肋间肌肉出血,纵隔大范围挫伤出血,形成纵隔血肿,双侧胸腔积血,双肺挫伤、出血,以上胸部纵隔及肺挫伤及双侧血胸构成致命伤;尸体头部头皮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大脑蛛网膜下腔局部出血,小脑蛛网膜下腔局部出血,该颅脑损伤范围局限,损伤程度尚不足以构成致命伤,但对死亡的过程有一定协同作用;根据尸体胸部、头部的损伤形态、特征推断,致伤方式符合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如拳、脚)多次打击形成;死因系被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隔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死亡。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郭××处提取了“索尼”相机背带一条、“LEATHERMAN”牌多功能金属刀一把;从被害人赵××的数码相机内提取备份了24张数码照片,其中有价值的12张照片已冲洗附卷,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郭××处提取的金属刀原为被害人赵××所携带;从证人郭×龙(被告人郭××之父)处依法提取了内容为:“郭×龙请见到此条后打电话给我,我有事请郭××邦忙,你们的电我已丢失,无法与你们连系。请一定邦忙。13187891908赵××2009.7.11”留言条及赵××名片各一张。此外,公安人员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因案发现场没有可以提取的痕迹和物证,故本案未进行现场勘查;因被害人赵××所用手机和相机发还家属后均被焚毁、手机号码被注销,故无法进一步查实手机通话等相关情况;因无法提取可供比对的文字鉴定检材,故留言条未进行笔迹鉴定。
第三组:证人证言。
证人赵×证实父亲赵××同母亲
离婚
后便很少与他们往来,他们对赵××的生活、经济情况都不了解。赵××所驾驶的奥迪车是母亲雷××的。2009年7月12日8时许,他接到茨坝派出所的电话才得知赵××死亡的消息。
证人郭×龙证实赵××是他以前厂里的同事,赵××从单位停薪留职后双方联系就很少。2009年7月7日,赵××到家里找他,提出要帮儿子郭××找工作,并让他们次日到翠湖宾馆见面。7月8日,见面后赵××称让郭××留下做他的经理助理,并向他借了1000元钱。7月11日15时许,罗××来他家时在门口发现一张赵××留的纸条,纸条上说让郭××和赵××联系。晚饭后郭××和赵××联系后就和朋友一起出去了,直到7月12日凌晨,接到郭××的电话让他赶到茨坝派出所。他到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到院子里找赵××,见赵××睡在一个垫子上,喊了几声都没有反应,随后便和公安人员一起将赵××送到医院抢救,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现场、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证实被告人郭××、陈××、罗××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对相关现场及物证进行了指认,并相互辨认确认对方系共同参与本案的作案人。被告人供述2009年7月7日,郭××之父郭×龙以前的同事、朋友赵××到家里找到郭××,称要帮郭××找工作。次日,郭××和父亲郭×龙应约到翠湖宾馆见了赵××,赵××提出让郭××到他公司上班,还让郭×龙把家里的钱拿给他帮存起来,之后为帮赵××办理住宿手续,郭××还拿了200元钱给赵××。7月11日16时许,陈××到郭家找郭××和罗××时,在门口发现一张赵××留的字条,字条让郭××和赵××联系。当晚22时许,郭××打电话给赵××,约好赵××开车来接郭××、陈××、罗××。三人在兰龙潭公交车站附近上了赵××的奥迪车,赵××称要带三人到金殿的一个山庄玩,但之后却驾车往阿子营方向走。到了龙凤公墓附近,罗××晕车下车呕吐,赵××拿出相机对着三人拍照,三人觉得赵××的行为十分古怪。之后,赵××又催促三人上车继续前行,并不断打电话让对方出来迎接,三人觉得不能再跟赵××走了,遂当车行驶到“大哨村”附近时便借口肚子痛下了车,三人向赵××提出不想去要回家,但赵××不同意坚持三人必须去。郭××悄悄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被绑架,“110”让他们保持通话。之后,因赵××持刀威胁三人上车,郭××遂提出先动手将赵××制服。三人乘赵××打电话之机从背后将赵××放倒在地,夺下赵××手中的工具刀,并用拳脚对赵××实施殴打。几分钟后赵××便不动了,郭××让罗××到车上找来相机背带将赵××双手反捆住,放到汽车后排座位上,随后由陈××驾车来到茨坝派出所。到派出所后郭××将赵××的工具刀交给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为赵××松绑后,赵××从车后箱里拿出两个垫子垫在地上睡觉。直到公安人员通知郭×龙到派出所后才发现赵××情况异常,于是几个便和公安人员一起将赵××送往康复医院救治,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所述的案发时间、地点、起因、使用手段、致害部位、捆绑情况、导致后果等情节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此外,户口证明在卷佐证被告人郭××、陈××、罗××及被害人赵××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列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医疗单据,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赵××的情况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陈××、罗××使用暴力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陈××、罗××因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观想象、推测被害人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进而对被害人赵××实施殴打并捆绑,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
正当防卫
。被告人郭××、罗××的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一节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亦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陈××、罗××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陈××、罗××的辩护人所提“自首”一节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应原、被告人双方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与被告人郭××、陈××、罗××的亲属郭×龙、陈×翔、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陈××、罗××能主动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赔付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郭××、陈××、罗××的辩护人所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积极、作用相当,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综上,本院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罗××减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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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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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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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 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_________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2)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方必须协助_________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 _________方负责。_________方应当于_________方户口迁出____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_________元。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___方还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_________方生活困难,_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上述_________方应支付款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_________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车祸损害赔偿协议书范例
[律师回复]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
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
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丁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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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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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企业已经建立了很久了,现在有人触犯了相关的条例,需要进行处罚,咨询下企业治安处罚条例范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2.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二、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 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咳嗽碧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过失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故意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给予辞退处罚;
   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月累计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理;
   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的;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直接主管对下属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隐瞒、包庇或不举报的;
   因操作失误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若蓄意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行政记过处罚给予辞退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窃取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的; 煽动罢工、怠工或挑拨劳资关系的; 应聘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的;
   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包括回扣或馈赠);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或具有习惯性违章行为的;
   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天(含)的; 盗窃公司或同事财务,经查明属实的;
   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利用公司名义的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 虚报冒领、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报、诬陷他人的;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
  
三、经济处罚标准:
  
1、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2、违反本规定者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处罚程序规定
  
1、处罚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其部门领导确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纳入人力资源部留档,记过(含)以上的处罚3日后在公司OA系统上公布处罚结果。
  
2、救济途径
  在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备注:
1、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涉及到了书写企业治安处罚条例范本,这些内容可以进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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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故意伤害罪的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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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和他结婚有几年了,但是惊不起岁月的波折,感觉有些支撑不住了,他还经常家暴我,我是实在受不了了才想离婚的,我就想问问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的事例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阳市某某小区
  被告:江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江小美归被告抚养;
  
3、判决位于岳阳楼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己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2004年5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04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现在女儿7岁了,可以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2006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通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7岁,身体逐渐结实,如仍与原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父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现在应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扰乱国家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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