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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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还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担保处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需要或者司法审理的需要而定。
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

一、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

可以解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二、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1、采用现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担保费用标准是:经一次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订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1.3~2%。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80%另行收取。

2、担保限额:标的额20万元以上。

三、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当事人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等事项时,如果需要对财产进行清算,避免出现一方私自转移财产的情况,是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在申请后可以由司法机关对相关财产进行锁定,避免发生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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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上述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就是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笔者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二)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案情总结】
本文认为: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
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
【案情简介】
陈某(聋哑人)与其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10月,陈某的丈夫在工作过程中坠楼身亡,厂方给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考虑到两个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陈某丈夫的哥哥董某将该20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同年12月,陈某向,要求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同时向申请财产保全。受理后,依法对该20万元进行了冻结。2009年1月,经调解,陈某、董某及双方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陈某的两个子女、陈某的婆婆四人分割该笔存款,每人各享有5万元;陈某的两个子女及婆婆所分得的15万元由董某保管。2009年3月,董某向申请要求对20万元存款解除冻结。
【法律解读】
一、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作为法定的三大主要财产保全措施之
一,对于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冻结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果一成不变的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5日的期限,逾期不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为防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了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了财产保全(冻结)的“双刃剑”性质,但其设定的解除冻结的情形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复杂的社会实践,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就出现了解除冻结无法定条件但却需要解除冻结的问题。
二、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的适用要求
以上述案件为例,依陈某申请对2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冻结期限内,该案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某未向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也未提供担保。现董某向申请解除冻结,如何在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笔者认为,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笔者认为,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1)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2)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3)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解除冻结。

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笔者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申请解除冻结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在上述案件中,董某向提出申请要求解除20万元存款的冻结,如果裁定解除冻结,那么是对20万元的存款全部解除冻结还是对董某负责保管的15万元解除冻结呢?笔者认为,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如果依权利人申请确定解除冻结的数额,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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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财产和冻结保全财产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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