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防控肺炎期间房租怎么收?
1、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部分地区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开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区,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
(二)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3、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实际上,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有些人仅仅是因为自己在疫情防控期间失去了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在一直居住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也以疫情为借口让房东免租,这样做的话对出租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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