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合同撤销的规定是什么?
无偿合同撤销的规定是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特殊的附条件赠与无权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是《民法典》调整范围的规定。《民法典》是直接反映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本质上亦属于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但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浓烈的人身关系,故不适用《民法典》,应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我们国家关于无偿合同的话,通常情况下都是做出了一些方面撤销的规定,因为很多的人员他们可能在无偿赠予之后的话,又发生了一个反悔的意愿,所以此时需要分情况来进行不同的讨论,比如说在还没有转移权利的阶段的时候可以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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