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性损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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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伤一般属于钝器损伤的,那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面积比较大并对肢体破坏比较的严重,同时交通事故的顺上可以按照损伤的方式分为了碰撞伤、挤压伤以及碾压伤等各种类型,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要根据受伤的类型和程度确定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性损伤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性损伤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机动车和自行车、马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及伤亡人数占绝大多数。

交通事故损伤按其性质来说基本上属于钝器损伤。其损伤的特征为:损伤面积大, 肢体破坏严重;有时体表虽然伤势不重, 但内伤却十分严重, 如颅内损伤、内脏破裂出血、组织挫灭、骨折等, 严重者可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损伤按照损伤的方式分为碰撞伤, 碾压伤, 挤压伤, 砸压伤, 摔伤, 刮擦伤, 其他损伤如烧伤、爆炸伤。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因素有哪些?

1、人的因素

人是四大因素的主体,由于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95%。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和乘员方面的违章,其中以机动车驾驶员责任造成的事故最多,占63%左右;骑自行车人责任事故占13%左右;行人过失责任事故占11%左右。

2、车辆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约2.2%是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的。机械故障是由于驾驶员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的例行检查而驾驶“病车”上路,或因车辆本身的机械质量和轮胎气压出现突发性故障(如制动失效、爆胎等)而造成事故。

3、道路因素

道路工程质量不好,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标志不明确,人车混杂道路,弯道或坡度过大,路面光线和照明不够,路中无分隔带等原因均易发生交通事故。

4、气候因素

恶劣的气候,如狂风暴雨、暴风雪、台风、大雾等,不仅能破坏交通标志,毁坏道路,或使道路积水、积雪、冰冻、变滑,也使驾驶员或行人视线不清,因此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较高。

三、事件发生

我国的道路交通特点是人流量大,自行车和摩托车多,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和人车混合交通。由于人、车、道路及环境四者之间在时间和空间关系上的平衡失调,加上不少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不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

在近几年中道路上的车辆也是不断的增多,所以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的,那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伤,对于伤情比较严重的情况应该在伤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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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
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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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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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哪些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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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收支性融资风险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支性融资风险的特征
(一)收支性融资风险是一种整体风险,即对全部债务的偿还都产生不利影响。它与某一具体债务或某一时点的债务的偿还无关。
(二)收支性融资风险不仅仅是一种支付风险,而且意味着企业经营失败,即处于收不抵支的破产状态。因此这种风险不仅源于理财不当,而且主要源于经营不当。
(三)收支性融资风险是一种终级风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企业的债权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而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其承担的风险及压力更大。
(四)一旦出现此类风险,如果企业不加强管理,企业的再筹资将面临很大的困难。
相关内容:收支性融资风险的规避
对于收支性融资风险,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避:
(一)优化资本结构,从总体上减少收支风险。收支风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本结构安排不当形成的,如在资产利润率较低时安排较高的负债结构等。在资本结构不当的情况下,很可能由于出现暂时性的收不抵支,使企业不能支付正常的债务利息,从而到期也不能还本。因此,优化资本结构,可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从静态上优化资本结构,增加企业权益资本的比重,降低总体上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从动态上,即从资产利润率与负债利率的比较入手,根据需要与负债的可能,自动调节其债务结构,加强财务杠杆对企业筹资的自我约束,在资产利润率下降的条件下,自动降低负债比率,从而减少财务杠杆系数,降低债务风险,而在资产利润率上升的情况下,自动调高负债比率,从而提高财务杠杆系数,提高资本利润率。
(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以降低收支风险。从经营上看,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是降低收支性融资风险的根本方法。如果企业盈利水平提高,那么,收支性融资风险也就不存在,它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也就不大。因为从长期看,盈利是销售收入抵补销售支出的结果,如果短期现金流量安排合理,销售收支与现金收支在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而盈利越高,意味着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以及可以用足够的再筹资能力进行筹资,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因此,无论是在企业债务的总量还是期限上,只要有足够的能力,加强经营,提高效益,企业的收支性融资风险就能降低。
当然,从筹资角度看,通过合理的利率控制,灵活调整利率也是提高企业筹资收益的一种可行的方法。贷款利率往往不是企业自身能够控制的,但可以通过预测其变动趋势,顺势而作出合理的决策。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资本成本,从而减轻其利息支付的压力。在具体操作时包括两种形态:在利率趋于上升时期,可采用固定利率借入款项,以避免支付较高的利率;在利率趋于下降时,可采用浮动利率来灵活筹资,以减少付息压力。
(三)实施债务重组,降低收支性融资风险。当出现严重的经营亏损,收不抵支并处于破产清算边界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实施必要的债务重组计划,包括将部分债务转化为普通股票、豁免部分债务、降低债息率等方式,以使企业在新的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起死回生,例如债转股政策等。从根本上看,债务重组不但减少了企业的融资风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债权人的终极破产风险。因为债权人之所以提出兼并,同意债务重组计划,是出于通过重组使债权人权益损失降到最低的动机,当重组损失小于直接破产造成的损失时,对债权人来说,重组就是必要的,在经济上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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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风险可控性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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