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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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可以的,但是还是需要满足我们国家关于这样的一种重新审理的一个条件,比如说根据人民法院的庭审,或者是发现原来的一二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一个审理的,是可以发回重审。
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可以?

一、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可以?

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可以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二、其他规定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我们国家对于民事类型的再审案件的话,主要就是因为它的原来的内容发生了一些错误,但是发现原来的审判当中在程序方面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没有依照程序严格的来遵守一个审理的规则,所以可以在此阶段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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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能否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再审的过程当中是有可能发回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状况必须是原来的判决结果确实有错误,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有程序违法行为,或者说必须要参加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参加诉讼,还有其他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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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哪一级法院
1、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到一审法院。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那么就发回二审法院。3、再审属于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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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原一审还是二审
1、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到一审法院。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那么就发回二审法院。3、再审属于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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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再审与重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再审,是指人民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2、再审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由原审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重审,指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向下级人民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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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
(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因此,再审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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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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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有什么区别?
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提出由二审法院受理,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发现在一审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程序,会将案件发会原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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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给原来的中院重审有个民事案子,现在申请再审,高级法院批复再审后,对重审的结果不满意,能否请求高级法院再审理
[律师回复]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1。对于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二审判决书:一,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根据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请再审人向人民申请再审您好,申请再审的是否有再审管辖权、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
1,一般情况下、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二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一审,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2,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二、再审案件审查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通过对前述条文的理解,结合具体办理案件的实务,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阶段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2;
3、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90条,另外就是2008年11月份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共43条,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符合要求的、二审的案件材料,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实践中,对生效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审人民经审理。
第四种方式是再审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对二审人民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并且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4。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三、再审案件审理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七)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再审案件立案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提出,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
第二审作出的,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申请人不服的,一般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二种情况是再审判决改判后,再审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依照督促程序
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因此,再审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重审。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对于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很多时候是一个判断和认识的问题,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弹性很大,容易造成发回制度的滥用。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笔者认为,对于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违反其他程序问题的应当谨慎发回。只有违法程序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才予以发回。对于事实证据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明显变化,则不宜发回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按照证据规定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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