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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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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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由生产者承担相关责任,销售者也应当承担销售的责任,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产品质量纠纷的证据,由司法机关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

一、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

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由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比如,一个装配有ABS防抱死装置的汽车,在紧急刹车时车轮抱死,并在路面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刹车痕迹。那么依据ABS防抱死装置的功能特点,我们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没有发生作用,可以初步判断其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举证处理,应当对生产方追究伪劣产品质量罪,对销售方追究相关销售假冒产品罪,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的产品质量问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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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谁?
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属于被告,一般是会按举证倒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原告只须要证明其损害是因产品的质量导致的就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被告就需要为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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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我需要找一下有关答案, 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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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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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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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咨询了解一下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律师回复] 我们提供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回答如下。安机关报案、到当地工商局“12315”投诉,公安机关封存了该瓶葡萄糖饮料。经“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多次主持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致使原告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748.97元。原告提供了购物单据,就诊的病历资料、饮料照片及封存的实物、销售商证词等证据支持诉讼主张。在案件审理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281.5元协议。
  【分歧】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标的也不大,但因被告虽然不能否认其生产的饮料呈异状,且原告饮用后即出现身体不适的事实,却始终坚持其产品质量合格,并提出原告系自身原因导致急性胃炎,与饮用被告产品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理由。这也正是本案在诉前多次调解未果的原因。因此,明确本案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正确维权有重要意义。对本案的举证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原告向饮料生产者主张赔偿,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被告应就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意见显然于法无据。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饮料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在本案中,原告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过程中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诊断患胃炎并因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但是,尽管原告还能够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出现外观异常,却仍不足以证明该饮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产品缺陷),并因此与原告胃炎发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虽然将饮料提交公安机关封存,但由于未有相关机构对该饮料是否合格的鉴定结论,且经过事发到诉讼这一段时间,饮料的成份已发生变化,丧失了事发时质量状况的鉴定条件,无疑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要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因类似本案造成健康影响问题时应及时就诊并保存病历卡、检验报告等证据,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向卫生部门反映,及时调查取证,以免影响检测鉴定效果,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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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造成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多,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偏少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产品生产质量环境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用法律保护自己购买消费用品的信心不足,发生产品问题后,只要没有给自己造成较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诉,而对处理结果关心不够或置若罔闻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审判环节的诉讼成本较高,对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查显示61的产品质量事件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超过300元,26.5的案件损失在300-元之间,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自认倒霉。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
2、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现在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对损害事件发生的责任认识不一致,生产、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及消费者自身过错双方争议较大二是消费者的弱势心理在诉讼中转折膨胀为优势,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愤怒和抵触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产、销售方,表现在请求赔偿数额瞒天要价,争议额大,不能营造调解氛围,难以达成调解意见三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有的产品销售者环节较多,生产者有直接生产商、承包商、组装商,还有挂靠单位,造成产品责任后,各个单位互相扯皮,调解诚意不足。
3、司法鉴定在产品质量纷纷案件中往往成为输赢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者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取得了相应产品质量的合格证。但是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对通过质检部门合格证不认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社会鉴定机构与质量检测部门结论不一致情况屡屡出现,这也是造成该类案件调解难,上诉率高,多次鉴定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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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因质量纠纷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纷争中,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若买方不愿解除合同,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得到妥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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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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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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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举证?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要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的缺陷,而对于受害方也应该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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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协商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协商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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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1993年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出台。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虽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而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改名为“法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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