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根据上述规定,受益人的变更属于要式行为,【受益人的变更,究竟是不是要式行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主要就在这里。楼主旁白】仅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够的,还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保险金作为一种期待利益,虽然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但考虑到其财产属性,且法律明确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变更受益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但若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则不能对抗保险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受益人是怎么产生的。《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其次,受益人又如何才能变更呢?《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变更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变更或修改,均需保险人同意,因为这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只有经保险人同意并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这样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进行投保的时候就要明确的确定好受益人是谁。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作为一种期待利益来进行获利的。所以具体的要更改受益人还是需要通过被保险人的相关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更改受益人的姓名。单方面进行更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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