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行为认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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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公共场所,窃取了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就应当认定为是扒窃。扒窃就是盗窃的一种行为,盗窃是一种财产性犯罪,要求行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并且该罪的构成以及量刑标准不同。
扒窃行为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扒窃行为认定是怎么样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对于扒窃,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这样的一个扒窃行为,即使最后扒窃到的东西一文不值,行为人的行为也依法构成犯罪,属于盗窃罪,只是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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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一直对扒窃这个概念比较模糊,但是身边包括自己也遇到过扒窃的事情,虽然损失不大,但是对人的心情也是有影响的,有些甚至是被盗走了很重要的东西,扒窃对象认定标准是什么?怎样才算扒窃呢?
[律师回复] 扒窃分子作案目的是为了窃取他人贴身财物。在大庭广众中扒窃别人贴身衣服是有风险的,因此扒窃分子既要扒窃,又要防止作案暴露。为防暴露,就要使用各种有利于掏兜而不容易被察觉的方法作掩护。扒窃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扒窃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中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条文中虽然明确在“扒窃”前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这并非是指“扒窃”只能是在作“在公共场所”之中,而是仅仅起到强调的作用,属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这一注意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没有加以说明,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扒窃”用语的理解。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出发,应该认为是扒窃在公共场所中实施的。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2)扒窃行为窃取的是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现实上的支配才可称之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贴身携带的财物”应具有随时支配的可能性,否则扒窃与普通盗窃就没有区别。
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很多种,被害人贴身穿着、佩戴或者拎在手上的财物毫无疑问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类型上既包括贴身存放于衣裤口袋的财物、随身携带的挎包中的财物,同时也包括放置于目光可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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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扒窃行为入罪,应充分考虑行为情节,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有三:一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应与其所受刑罚相一致。如犯罪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且属临时起意,不是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等情形的,应充分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二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考虑犯罪情节,有扒窃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则会导致随意扩大“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范围,人为地将一些不应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纳入犯罪行列,出现扒窃案件比普通盗窃行为更普遍现象,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三是符合刑法总则、分则的统一性。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在适用刑法分则认定犯罪时,应充分考虑刑法总则的普遍性、原则性规定。所以,在认定扒窃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刑法总则相关的原则性规定。
三是犯罪主体自身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在此将其作为认定扒窃的考量因素,理由有三:一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因饥饿、急需小额金钱等特殊原因而随机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较小数额财物的,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符合轻缓刑刑事政策精神。对于初犯、偶犯、临时起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与惯窃、有盗窃犯罪前科、有准备地到公共场所见到他人口袋内手机、钱物而跟随窃取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三是符合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的原则性规定。扒窃犯罪属行为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而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按照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解读两高解释,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应当定罪入刑。其他严重情节应结合行为人犯罪手段如徒手或者使用作案工具,行为结果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或者严重影响生活、经营,是否严重威胁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综合评定犯罪主体自身的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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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窃怎么认定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刑法修正案
(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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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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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2、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3、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般扒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量刑标准细分如下: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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