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事故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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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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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工意外事故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也是医疗费就按照当地医院出具的收费证明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话,根据之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误工时间赔偿,其他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赔偿标准不能单纯的看受害者,是不是农民工来计算。
农民工事故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农民工事故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二、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

事实上,农民工也是普通的劳动者,是社会生活当中有一部分人已经习惯用有色眼镜去看待农民工,但这不代表在法律制度中,国家就把农民工在意外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和其他普通劳动者进行区分了。事故赔偿标准得具体到每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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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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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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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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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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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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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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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工伤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 更多的是私了了事。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 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 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 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 私了几乎就是通例。
2.裁决往往难以执行。
实践中, 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 即使不作出让步, 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 一张盖着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 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 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3.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工伤农民工时常不会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 他会选择其认为更有效率的方法。现在流行几种法外方式: 一种是以自虐、自残、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暴力方式( 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债权人或者其工作人员) 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闹访”方式( 非法、单独或者聚众闹事) 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 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 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 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二、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1.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 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 最少也要3 年9 个月左右, 最长的则要6 年7 个月。高成本的维权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 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权利, 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可以转移资产, 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2.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太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 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 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 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证书也是非常困难。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 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 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 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 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 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三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 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 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
3.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
在工伤案件中, 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 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 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 即使打3 至5 年的官司, 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 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 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工伤农民工维权的对策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 维护农民工权益。
( 1) 改革工伤认定程序, 合理缩短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流程。认定工伤是正确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 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 由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支付, 故由进行工伤认定是适宜的。但是,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仍然必须有的工伤认定程序, 并延伸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二审) 程序 笔者认为, 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劳动者是民事法律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 不必死守同一规则。后一种情形不涉及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即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是否为工伤, 并裁决赔偿金额。更何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的一个部门, 由该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事实上, 劳动部社函113 号文件( 《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已经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但实践中, 该规定没有成为一项正式制度, 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提前受理。笔者认为,“提前”受理工伤争议仲裁申请这一制度应当尽快“转正”确立, 以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p159
( 2) 填补法律漏洞, 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 如果工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其权益实现极为有利。当财产被保全后, 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也必然会寻求和解的途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缺失财产保全制度, 实为法律漏洞。对此问题, 从制度上有赖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 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作一定修正,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上依法理进行补充解释, 填补法律漏洞, 赋予工伤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 3)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监督力量。一是应强化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 劳动执法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借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验, 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执行。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应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规范, 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 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 1) 加快立法进程, 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
其次是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 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 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 使工伤案久拖不能解决的, 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 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 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 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 2) 加强管理, 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 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 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 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 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 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 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 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 3)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 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 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 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 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 优则下浮, 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 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 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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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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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现实生活中不乏老板拖欠工资的现象,想要问一下农民工如何讨薪?有哪些途径可以参考一下呢?
[律师回复]
1、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讲明政府和法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2、找工会申请调解
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请注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工会代表担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遭遇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会可以直接出面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需要打官司时,工会还会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3、找政府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时要注意:
拖欠工资行为须是2年内发生;
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如果不会写投诉书面材料,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4、申请仲裁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辟了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欠薪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开庭;及时裁决、结案。
5、打官司
分三种情况: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打不起官司的讨薪农民工,可以向欠薪的老板和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帮你打官司。
申请时要提交: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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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找到工作,要和对方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咨询一下,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为 .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 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应缴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条例》之规定。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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