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护理费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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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交通事故致残的护理费用,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相应的人员伤残等级进行判决。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我国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司对这类人员进行赔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致残护理费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致残护理费赔偿标准

1)、护理费赔偿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计算方法

①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②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 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④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残疾赔偿金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②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

③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伤残赔偿系数

3)、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 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4)、被扶养人生活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年龄和劳动能力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 无劳动能力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⑤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医疗费的计算

1.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计算方法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在计算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理解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必须”是指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判断受害人的医疗费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据医院和医生的专业建议进行判断。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绝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

6)、误工费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① 非持续性的误工

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②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误工收入:

①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② 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其他赔偿性费用,相关的当事人员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办理时按照公民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当事人员的伤残等级,对这类人员进行赔偿办理。还可以到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合法的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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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如专职护工),护理费按照其实际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如受害人的家属),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交通事故植物人案件是一场持久战,为解决受害人后期生活的经济难题,受害人家属在主张护理费时,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免因不知晓相关赔偿保障损害了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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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本领的,能够根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法的护理时限,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意外处置条例》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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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鉴定,是由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的,也就是说在天津市单位参保地那个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不过,工伤六级的鉴定标准,是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不符合护理条件的。只有一至三级工伤职工完全符合条件,四级工伤职工都只有部分人员符合条件。五至十级的不符合护理条件的。符合护理条件的,在鉴定伤残等级的时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一并作出了。现在单位优待了这么多年,不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
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
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
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
5,
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
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
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
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
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
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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