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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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还存在着争议,或者被执行人目前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这样的话,行政机关都有可能会暂缓强制执行的。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到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暂缓执行的特点

(一)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二)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

(三)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

(四)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2)告诫。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暂缓执行不等于不执行了,可能就是因为当时发生了某些不可控制的事由,等这个事由消失之后,行政机关机关还是可以继续恢复强制执行措施的。比如行政机关准备强制拆迁的,可是最起码要等到行政相对人全部搬出来之后,才能着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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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承包了政府的工程,后来因为自己资金链陷入了危机,所以他一直都没有继续做工程,如今他被政府给强制要求修房子,但是他提出了诉讼,如今行政决议要暂缓,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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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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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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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4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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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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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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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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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调卷决定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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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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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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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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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3条:“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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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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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条:“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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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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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6条:“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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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项“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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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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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项、第11分别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及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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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规定暂缓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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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1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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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会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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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人民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7、我国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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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行政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时,应该及时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而如果是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将很有可能会进行巨额赔偿甚至拆迁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被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 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现在要被治安拘留了,行政处罚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就是说,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换言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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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法院民事暂缓执行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呢,他的叔叔因为打架被拘留了,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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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十五天,他的家人十分不满,想要申请暂缓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264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调卷决定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133条:“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134条:“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第135条:“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第136条:“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项“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项、第11分别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及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规定暂缓执行制度。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1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
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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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有哪些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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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行政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时,应该及时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而如果是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将很有可能会进行巨额赔偿甚至拆迁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被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 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院强制拆迁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制拆迁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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