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未遂的情形包括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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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的未遂情形主要有两种。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绑架罪的未遂的情形包括几种

一、绑架罪的未遂的情形包括几种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

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 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 立行为。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本文持有疑义,理由如下:

(1)从主观目的内容,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 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 立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

不少人认为只要实施完成绑架行为,那么就构成犯罪既遂。当然,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而小编以为,对于绑架犯罪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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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情形是什么
绑架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外部不可抗力如警方干预、受害者逃脱等原因未能成功控制被害人或实施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绑架罪未遂的法律后果可能较既遂犯轻,具体处罚取决于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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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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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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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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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加重犯的几种情形
绑架罪的情节加重主要包括:一是导致被绑架者死亡;二是非故意伤害过程中被绑架者不幸丧生。此外,若控制被绑架者后,因未达目的或其他原因,蓄意杀害被绑架者,亦属情节加重。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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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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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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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既遂形态包括什么,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绑架罪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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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有些什么情形
绑架罪的未遂情形主要有两种。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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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绑架罪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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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形态的犯罪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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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怎么算既遂的情形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控制是否具有实质性。这与是否明确提出勒索或其他违法要求无关。因为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安全,一旦行为人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犯罪就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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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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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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