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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相对方能否提异议?
对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提异议的,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前已经履行过告知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三、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本来就不是,必须要形成相对人同意了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就类似于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书的性质一样,在法院出具强制执行书本来就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书了。而且行政相对人要知道,该履行的义务坚决不履行的,国家自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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