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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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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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但也不认定为工伤。1、职工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职工自己醉酒导致伤亡的。3、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行为的。
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一、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有的用人单位以职工自身存在过失,如有违规操作等行为,从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予申请认定,同时也认为这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但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且,只要属于工伤,就享受工伤保险全部待遇,不存在因职工过失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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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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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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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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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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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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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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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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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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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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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那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况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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