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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被索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这个问题,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可以得出,被索贿而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但是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就能认定为行贿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这类受贿人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确保我国的政府公正廉政和公信力。相关的当事人员的判决时间,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涉案金额进行处罚。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大进行相关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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