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不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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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国内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不予执行

一、国内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不予执行

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不过,若是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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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
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
(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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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没有达成协议的、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违反法定程序仲裁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仲裁裁决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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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
(4)项和第
(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
(4)项和第
(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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