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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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逝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如果逝者长期生活在农村,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由交通事故当中的肇事者或主要责任人依法赔偿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4、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7、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所谓赔偿金的来源,各项赔偿金本来就是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后该谁赔付就由谁赔付,即便没有赔偿能力,这些赔偿金肯定不是由国家承担的。只不过,也有可能是去世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家属就不能再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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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3、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4、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5、退休职工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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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死亡后,配偶无生活来源,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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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3、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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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职工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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