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存在的担保方式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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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所存在的担保方式有四种,有个人财产来进行担保;还有就是请银行来进行担保;再者就是可以让其它的公司来进行担保;最后还以让担何公司来进行担保,这些都是可以得以法院支持的。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存在的担保方式有几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存在的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四种

(1)个人财产担保

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当事人资金或财产要求较高。

财产保全一般周期较长,如案件复杂、审理时间长的话,可能长达两三年,在此期间,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使用,资金不得动用、房产不得交易等等,当事人可能流动资金不足或丧失好的交易机会。

(2)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其他公司担保:

其他公司担保方式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关联公司,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以核查财务状况,还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等等。

(4)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可以不受这点限制),譬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1)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前的财产保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财产保全也需要他人进行担保,但对于不同的情况所呈现出来的担保方式就会不一样,但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支付一笔担保的费用,财产越多所给的费用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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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几种
1、个人财产担保: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2、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3、其他公司担保: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4、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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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笔者在这里重点要谈的是关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对房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一座价值相当的房屋或者与房屋价值相当的金钱来作为担保,可是如果无法提供担保,一般都会拒绝其保全申请。这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需要寻找一个有实力、并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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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笔者在这里重点要谈的是关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对房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一座价值相当的房屋或者与房屋价值相当的金钱来作为担保,可是如果无法提供担保,一般都会拒绝其保全申请。这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需要寻找一个有实力、并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等文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笔者在这里重点要谈的是关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对房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一座价值相当的房屋或者与房屋价值相当的金钱来作为担保,可是如果无法提供担保,一般都会拒绝其保全申请。这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需要寻找一个有实力、并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等文件。
财产保全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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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有几种
1、个人财产担保: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2、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3、其他公司担保: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4、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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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几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1.保证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担保吗?
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生、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而发生、无效、处分、消灭。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物权法第 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中的规定删除了担保法中“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于主合同的内容或条款均属无效。由此可见,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关于当事人改变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机会,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设定担保,而不得自行约定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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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财产保全如何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财产保全如何担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担保法的5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法的5种担保方式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定金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使用抵押物,在保证担保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另外;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3:1.抵押人可以是
第三人,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的有五种方式,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变卖该留置物。优先受偿,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这也与质押不同,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物只能是动产,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息及费用,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支配的权利;
第三,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第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质押、运输合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谓控制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这与质押不同,不得滥用留置权:

1)留置担保,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1你好,在抵押合同中;2,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
第一。2.抵押物是动产。其设定的目的,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国家债券,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银行本票。

4)留置权的实现,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应注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此可见。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这与保证不同,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留置物、抵押。所谓支配权,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定金、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留置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
担保法的反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放担保方式也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那么这五种方式是否都适合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呢《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定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也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比如乙是一个仓储公司,它为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以乙的仓库内甲的货物作反担保,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根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没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也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后,反担保方式只剩下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三)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人除外),也可以由债务人之外的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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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1、个人财产担保: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2、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3、其他公司担保: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4、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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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区分几种担保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几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1.保证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担保吗?
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生、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而发生、无效、处分、消灭。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物权法第 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中的规定删除了担保法中“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于主合同的内容或条款均属无效。由此可见,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关于当事人改变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机会,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设定担保,而不得自行约定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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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财产该如何存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全的财产怎么存放
一般由保管。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二、财产保全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进行财产保全,而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况且,一旦查封扣押不成,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也很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为财产保全必须先由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才可实施,保全费一般当日上交财政或上级,保全不成时保全费无法退费,申请人必然遭受更大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二是保全财产的财产权属不明晰。诉讼保全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被告所有。目前公民个人财产状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农村居民,除存款外,其他财产均没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仅凭被告占有使用财产便确定财产权属归被告所有难免失误。例如实务中,有些借款或借贷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将被,便通过与案外人合意的方式如买卖、租赁、签订协议等形式,将其所有的财产进行过户转移,逃避诉讼保全。权属不明的财产,即便采取保全措施,也多数被提出异议。
三是部分财产保全合法性不足。目前我国农村中价值相对较大的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一般没有权利证书,民间交易比较盛行。这些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从财产类型上属于不动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并不具有物权合法性,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合法性难以成立;但不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又容易转移财产。
四是案外人提出异议比较多。诉讼保全仅仅是对被告对于保全财产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并且因为诉讼保全的高效性、即时性,保全时对所要保全的财产仅作形式判断,而不作实质审查,保全财产虽为被告占有使用,但并非被告所有的情况较多,因此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比率也较高。并且因为保全异议的提出未有门槛限制,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或规避保全,常与案外人串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随意性较强,而且执行程序中重复提出异议的情形也比较多。
三、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保全的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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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前保全担保方式具体有哪几种
1、个人财产担保: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2、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3、其他公司担保: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4、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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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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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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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 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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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担保有几种形式,反担保要符合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有几种形式,反担保要符合哪些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有几种形式,反担保要符合哪些要件
一、担保有几种形式
1、第三人提供保证,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债务不能履行时,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交付定金,如其违约将丧失定金。
二、反担保要符合那些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相关知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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