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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种情况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的损害赔偿。
综合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当中就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行为并非是大众理解的一般过错。可以说,这里的过错属于法定过错,即只有夫妻因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中法定的过错情形,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无过错方此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要是因为一方有其他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无过错方愿意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否则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不会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证明一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也不是容易的事情,这需要由无过错方来举证,也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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