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可以向车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受害方因交通事故住院就医,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交通事故理赔程序如下: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1.报警定责。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是当场出具,也可以在事故发生起10日之内出具。
2.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证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争议,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3.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复核后赔付。先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然后拿着所有的索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索赔。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和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说受害人是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要一定的赔偿费用,如果说事故的责任方购买了车辆保险后,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可以由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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