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怎么算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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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怎样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从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1、是否有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即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否至少是轻伤损害。2、故意伤害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中关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要求,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怎么算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关于怎么算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定怎样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从立案标准构成要件入手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法定的轻伤及其以上损害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判刑了还要赔钱吗?

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要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

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此,犯罪分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了之后,仍旧需要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作出民事赔偿。

故意伤害行为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侵害,对于行为人来讲,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因而,不存在说赔了钱就可以不用坐牢,或者坐牢了就不需要再赔偿受害人的情况。在判刑方面,需要结合实际的伤害行为,同时根据《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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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判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我朋友被他的老师在课堂上面当众侮辱,现在无法正常上课了,造成了精神伤害算不算故意伤害罪?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什么是精神伤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这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刑法学研究的“精神伤害”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的表现,如在受到诽谤、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旧病复发等。
精神伤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实施精神伤害的行为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者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精神伤害的医疗赔偿
因侵害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精神伤害的类型和因果关系来确定赔偿责任。反应性精神病发病与精神伤害有直接关系,行为人一般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癔症及各种心因性精神障碍、神经症首次发作,其发病与精神伤害有很大关系,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复发的,应适当进行赔偿。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精神伤害只是发病诱因,首次发病应当负部分赔偿责任,复发的可适当赔偿。一般主张对精神伤害的赔偿宜通过调解、协商,一次性给予解决为好。这就是精神伤害算不算故意伤害罪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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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怎样起诉?
故意伤害罪就是刑事犯罪,首先先报警,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案件并不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而是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之后,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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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原来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只是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要件之
一,与此同时,要想构成故意伤害罪还需要满足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四方面的内容,才能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故意伤害罪造成要件可以看出,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造成对方轻伤的,不应按故意伤害罪定性,可按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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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两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就是对一般法定赔偿的规定。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就是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在这二种赔偿范围的关系上,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适用,特别法定赔偿优先于一般法定赔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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