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延期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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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是不可以办理延期的,那么当事人在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时必须要在三十天内提起诉讼的,如果说到期后没有提起诉讼也是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财产保全申请后,也是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决定,同时也是需要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延期可以吗?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延期可以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不能延长的,如果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在提起诉讼前是可以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当债权人债务人提起诉讼前,也是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说对方有私下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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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迟延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全部履行迟延有什么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部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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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迟延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全部履行迟延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部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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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部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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