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执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以和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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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执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时,是可以和解处理的,但需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签订协议,并进行明确认定,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
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执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以和解吗?

一、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执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以和解吗?

可以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它既不同于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行政决定,需要由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共同约定协议的内容;又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平等性,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是完全自由的,在执行和解中,行政机关居主导地位,被执行人即使不同意订立执行协议,也要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执行协议虽然是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但协议的内容以不能自由约定,不能违反行政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不能放弃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协议内容也就是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的内容,分为两种:

一是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 定分阶段履行义务。如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如果该违法建筑的 居民还正在使用中,居民需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需要有时间找房、搬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协议可以约定执行的期限。

二是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本金。多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 为都规定了罚款,部分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责令改正和其他处罚,加处罚款是当事人不主动缴纳罚款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如果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在催告期间内主动缴纳罚款,可以免除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是当事人不缴纳税款和行政性收费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 如果在催告期内当事人缴纳了税款或者行政收费,执行机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行政机关实际强制执行应当基于实际的行政事项本身而定,对于造成了他人的利益损害的,显然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处理的,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行政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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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5)争议标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务费;

(6)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服务费。
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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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如何处理?
股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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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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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人身损害赔偿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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