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者有两个婚姻关系,其第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必须是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而后一个婚姻关系既可以是领取婚证的法律婚姻关系,也可以是事实婚姻关系。前者是法律上的重婚,后者是事实的重婚。
必须注意,同居不等于重婚,《婚姻法》也将重婚与同居并列,足以证明同居不等同于重婚。有配偶者也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这就是谷称的姘居。因此,老公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女人同居的行为,不是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针对婚婚的五具体唯一概念就是首先,如果是法律重婚的话,当事人一般会有两张结婚证,如果是属于事实重婚的话,那么当事人会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进行自称同居,这样才符合重婚的相关法律标准,针对于重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或者是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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