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效力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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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因为我国的仲裁为一裁终局的模式,所以在做出仲裁后是不能在继续诉讼的,但对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再向法院进行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效力一样吗?

一、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效力一样吗?

仲裁法》实施近20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保障仲裁保全、执行的高效快捷,维护仲裁的权威和公信力,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民事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刑事为5日,民事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

二、仲裁与判决的区别。

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只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不是最后途径,也不是唯一途径。但是法院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司法手段。

3.仲裁和法院判决适用的范围不同,仲裁裁决范围小于法院判决范围。

4、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5、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民事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刑事为5日,民事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诉讼以及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仲裁和法院的判决适用的范围也是有所不同的,仲裁管辖和裁决的范围也是小于法院判决范围的,但是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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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吗?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都是一样的,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两者是针对于不同的案件来进行执行的;但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那么是可以在在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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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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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有没有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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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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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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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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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后果有什么?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仲裁结果下达之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对于同一个纠纷,下达仲裁裁决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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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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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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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与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很多,包括形式方面的不同,裁决只可以是书面的方式做出,但是仲裁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没有那么的正式一些,做出的主体也不同,仲裁一由仲裁庭做出,也可以由仲裁委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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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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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有哪些 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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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的问题。
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应直接作出裁判。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原告的具有特殊性,即他不是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只是请求确认他有无须赔偿被告。那么的审理应该就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以及赔偿多少来进行,而不能以原告打一场官司(在被告没有反诉的请况下),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赔了被告,这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来看待。
(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应发生效力。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又面临新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函》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内容。依据该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没有进入实质性处理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予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念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不应通过司法裁决确认裁决的效力,而是仲裁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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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什么,仲裁仲裁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仲裁制度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精准考点采集 1、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要理解掌握。 7、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解记忆法定事由。 8、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用这一条款。
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仲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外,都可以再提讼。
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姚某、魏某于2009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姚某、魏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并被受理。之后,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提讼,中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姚某、魏某在收到中院裁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再次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宝莱公司的。
一审裁定送达后,广宝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应当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管辖。
二审认为:姚某、魏某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一审无管辖权,广宝莱公司的不符合一审受理条件,一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是因终局仲裁裁决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过去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姚某、魏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提讼并被受理,广宝莱公司遂后向中院提起了诉讼也被受理。中院受理后,作出了终结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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