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对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5%之上10%以内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1年至2年内参与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给予公示,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购置金额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归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2)对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依据不一样的行为处以不一样程度的罚款。如招标对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相互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之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招标人向其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以内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另外对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之上25万元以内的罚款,对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5%之上10%以内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中止直到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4)对参与串通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警示,收走收受的财物,可并处3000元之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撤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可再参与任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串通行为造成其中标无效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认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针对于投标人有行贿措施,就按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实施招标投标方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是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行贿罪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判刑处理。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相关内容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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