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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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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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一方或双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2、婚姻关系期间,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婚后,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同时屡教不改的。4、夫妻双方因为彼此感情不和谐从而分居至少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离婚诉讼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离婚,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我们发现,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脑上了法庭,当然往往这个时候双方也是撕破了脸皮的。但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彼此在离婚事情上无法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又想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也就成了唯一的一条路。不过,诉讼离婚中需要先进行调解,自然这时候夫妻还是有可能被调解离婚,不见得一定就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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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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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之前我朋友撞人了,可是他生病了,他可以不被逮捕呢,请问大家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形有多少种呀?
[律师回复]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被害人更加注重在审查批捕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主要集中于因不构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经济赔偿不到位时,被害人申诉较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息诉罢访难度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得到不批捕决定的通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承袭此规定,没有规定通知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未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后,撤销案件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需要通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笔者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需要。《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决定,也列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于此类不批捕决定,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将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二是有利于被害人依法寻求其他司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同时,该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检举,该机关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规则》时,参照不起诉决定的做法,增加通知被害人的内容,规定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在通知公安机关的同时,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不批捕决定后7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7日后申诉且无新据证明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不再受理。因侦监部门办案人员熟悉案情,建议由其通知被害人,更有利于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使被害人心悦诚服地认同不批捕决定,有利于更好地疏导不良情绪,减少群众诉累,平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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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关于公司和对手公司因为项目上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下达了仲裁裁决,对手公司不服,不愿进行相关的赔偿,请问关于这方面问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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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情形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一方经常殴打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注意双方因求学、工作等原因分居的不在此列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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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情形的15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一方经常殴打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注意双方因求学、工作等原因分居的不在此列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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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情形下法院能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形下法院能判决准予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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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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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想问一下免予刑事处罚的9种情形具体是哪些?我一个同学被拘留了,家里人听说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二、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对免予刑事处罚的9种情形具体是哪些的解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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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无罪判决几种情形
法院无罪判决的情形有,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都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当我们遇到关于法院无罪判决几种情形时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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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夫妻一方重婚属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吗?或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是否也属于?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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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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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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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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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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