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工玩忽职守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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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一般是3~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作为林地的护林工,护林工本人虽然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但是护林工也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具有护林的职责,所以当事人也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护林工玩忽职守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护林工玩忽职守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护林员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玩忽职守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具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根据玩忽职守造成的影响来判定的,对于护林工来说,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失职导致林地受损非常严重的话,对当事人也是可以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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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词格式是: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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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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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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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护林员玩忽职守不仅会给所在负责林区带来安全隐患,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流失,根据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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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多少构成玩忽职守罪?
滥伐林木达到30万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的,就可以追究玩忽职守罪,具体情况下是可以根据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相关违法事实后果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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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什么
按照《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只能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但要注意,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实也是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内,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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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朋友聊天的时候产生了分歧,然后就想问问大家玩忽职守罪的无罪辩护词咋写啊?
[律师回复]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玩忽职守罪的无罪辩护词可以参考一下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我有一位长辈因为被告玩忽职守,过几天就要在法庭受审了,所以想问一下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某某某的委托和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某某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与主要事实不符。
(一)被告人某某某虽然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是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过失程度,只能说是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
1、从被告人某某某主观上看虽然存在疏忽大意,但由于没有直接参与大项目征地动迁的工作经历,没有征地拆迁工作经验,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的拆迁工作,特别是种鸡等活物的认定及核量工作,属实没有具体操作实施过,种鸡核量认定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专业工作,不具备专业知识,根本无法核实,无法预见。
2、从被告人某某某主观上看虽然存在过于自信,但是由于相信市、区两级指挥部作出的会议决定由动监局做专业的具有公信力的损失认定报告,由此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指挥部验工计价文件遇到特殊的问题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指导性,由于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一定后果不能归责于执行制度的具体工作人员。因此,从以上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某某某行为只能算是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而不至于达到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程度。
(二)从职务和职责范围结合其履行实际工作职责情况来看,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工作范围内适当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1、某区验工计价小组某某某和被告人某某某曾与县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现场,但是由于该场的负责人不在,保安不允许进场开展核量等工作。
2、市、区指挥部交由动监局来进行专业的鉴别,且动监局和街道办事处在核量时,被告人某某某事先未得到任何通知,等到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拿到相关材料时,养鸡场现场已经拆除。
3、被告人某某某在无法到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只能对认定报告的完整性和金额进行审核,但是当时被告人某某某口头对工作程序提出了异议,迫于当时拆迁工作的特殊背景还是完成了签字工作。
4、动监局出具的损失认定报告,经过区指挥部请示市指挥部同意的前提下,被告人某某某才完成的签字工作。
二、被告人某某某的签字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1、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失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本案中,以下因素才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
(1)被拆迁户的诈骗行为;
(2)动监局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3)最关键的因素是,卷宗沈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补的企业评估报告。被告人某某某当时签字时并没有该评估报告,只有动监局的专业部门的损失认定报告,驻区验工计价组把报告报给市指挥部,指挥部不同意,已经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但是区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在未知会被告人某某某的情况下,私自找到沈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其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时间倒签,这是最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
三、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具有阻却责任的事由。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这样阐述的,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此项拆迁工作,被告人某某某在政府部门作出公信力的认定报告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情况下完成的签字工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存在阻却责任事由,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某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卷宗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某某某在得到传唤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五、 其他情节。
1、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虽然有种种理由能够为自己辩解,但是也如实陈述了自已实施行为,真诚的悔过,同时有利于侦察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也表示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具有较好的认错态度。
4、被告人某某某较年轻,刚刚结婚生子,孩子小,需要照顾,为了能够让该同志更好的、更安心的继续工作,要充分的保障该同志的家庭生活稳定。
鉴于上述事实及本案的特殊情节,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核查本案事实的前提下,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照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以上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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