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哪个年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补偿项目所依据的那个事件发生在上一年度。在赔偿的时候,根据工作性伤害所导致的后果和程度不同,会进行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死亡,那么包括丧葬费用公亡补助金等。
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哪个年度?

一、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哪个年度?

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补偿项目所依据的那个事件发生在上一年度。

1、因工死亡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是指工亡职工死亡的上前一年度。

2、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适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一年度。

3、生活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适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指鉴定结论作出日前一年度。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适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是指护理时的前一年度。

二、事业编人员工伤医疗待遇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即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附一: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4、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无论是哪一种的工作性伤害,它最终都是需要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的,不过保险公司它的赔付依据必须是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的工资,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工作性伤害发生的那一年的上一年,因此事件发生时间非常重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哪个年度?
一键咨询
  • 140****1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1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0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0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2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0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67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4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10w+浏览
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2.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违法人员,犯罪的客体是指侵犯对象。犯罪的客体包括案件发生后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构成侵害的主体都是案件的犯罪客体。犯罪人员应该根据犯罪情况,赔偿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失。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国现今有13亿多人口,因此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籍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户口的重要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目前江苏省户口条例,那么它具体指什么呢?
[律师回复] 江苏省户口条例的亮点如下: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我最近在写结业论文,想了解一下2018年江苏省收养评估指标体系,哪位同志可以帮帮忙,让我顺利结业。
[律师回复] 2018年江苏省收养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办法。《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近日正式实施。今后,本省需收养孩子的家庭须经过评估打分,民政部门按分数高低,择优选择收养家庭。该体系执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58岁以上人士或有多种不良行为记录的家庭一律没有收养资格。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于2015年就率先对收养家庭的收养能力评估采取了打分制。
  已实施收养评估工作两年,共评估了127例
  市民政局社事处处长李正云介绍,镇江目前约有100户家庭在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登记排队,希望收养一个健康孩子,且每年还不断有家庭加入。目前,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共有65名儿童,不过全部为残疾儿童,更让人遗憾的是,这两年,福利中心接收的孤儿和弃婴也全部为残疾,没有一例登记排队的家庭收养成功。“现实的困境是,想收养的家庭,等不到孩子,求收养的孩子,没人肯收养。”李正云说。
  虽然这两年福利中心并没有收养成功的例子,不过事实上,现在民间收养的有不少。2012年8月省民政厅在南京、常州、连云港、南通四市试点收养评估工作。我市根据省民政厅要求,于2014年12月15日出台了《镇江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4月,根据民政部的相关通知精神,我市又重新制定了《镇江市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目前评估的,大多是民间收养的。2015年评估了62例,2016年评估了65例。共计127例。评估不合格,不符合收养条件,是拿不到收养证的。比如,就有一户家庭,夫妻双方都有精神疾病史,被一票否决。”李正云介绍。
  “镇江版”考量标准很细,有不诚信记录将扣5分
  目前江苏各地都推出了地方版的收养评估标准,昨天,记者在市民政局看到,“镇江版”考量标准共分10大项,38个指标。评估表总分为100分,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健康状况、养育安排等指标进行评估考察,以杜绝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孩子。
  评估表内不仅有得分项,也有扣分项,比如,收养人的年龄在30-40周岁得3分;41-50周岁得2分;51-60周岁扣10分。选择收养孩子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不育而希望通过收养孩子成为父母、成立家庭,加之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更好的生活,同时帮助送养人解决实际困难,得3分;原来就有子女,因为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得2分;为了自己养老送终,分担家庭义务得0分;一时冲动扣1分;受周围有人收养孩子的影响扣1分。在收养准备方面,夫妻两人都有强烈收养愿望,对被收养儿童的成长、教育有充分准备,对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身体疾病家庭矛盾等都有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得3分;单身收养扣5分。在个人诚信记录中,无不诚信记录,得2分,有不诚信记录的则要扣5分。
  存在五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除了扣分项,我市还规定了“一票否决”项。具体包括,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有这五类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养儿童。
  “《镇江市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综合调查评估最低得分不得低于75分。如果好几户家庭都想收养同一个孩子,那就看谁的分数高。”李正云表示,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为了给孩子挑选更为合适的收养家庭,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目前收养能力评估和跟踪回访工作暂由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朱秋霞)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本人最近因为工作需要,想要咨询一下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一叔叔的朋友因为聚会上喝的太多了,然后酒驾,最后被抓了,所以对于醉驾量刑幅度最大限度具体的是多少
[律师回复]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酒后,罚款1000-2000,扣证6个月(记分12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纠纷 > 省工伤上一年度具体指的是哪个年度?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