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处置夫妻重大财产的后果是什么?
单方处置夫妻重大财产的后果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起实施)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其他法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学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的是双方必须要共同的来进行处理和决定,不能够随意一方擅自完成一些财产方面的转让,这种财产转让的行为也是会被认定无效的。在我们国家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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