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非诉强制执行条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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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法非诉强制执行条文规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请行政诉讼也不复议的,等届满后三个月内,行政机关有权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非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期限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非诉强制执行条文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非诉强制执行条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文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了三个月的规定。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三、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怎么办?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没有申请复议,但是拒绝履行的,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在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有专门的条文规定,明确非诉案件执行的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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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终止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先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开庭审理,由复议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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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亲戚他因为公司出现了问题,正在打官司,他想了解一下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行非执复字第××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原申请事项、理由及下级法院原审查意见)。
……(写明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参照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听证部分的样式,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复议期间另查明的事实;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复议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回重新审查的不写)。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使用。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三、“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二,认为应当受理的(或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 (××××)×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服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中,根据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文书样式,写明准予或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结果)。”

三,认为需要发回进一步审查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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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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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一直再问我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程序的相关问题,我也充分了解了很长时间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内容,那么我想问问对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程序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哪些人文情怀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荣幸为您回答关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程序的规定的内容,体现哪些人文情怀的问题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主要有: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三、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四、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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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参加完高考,报的是法律专业,现在放假,我想趁这段时间好好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请问一下行政强制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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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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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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