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就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重点是在市政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
工伤就是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原因所造成的身体损伤。所以要求一定是在工作中、或因公外出途中、或上下班的过程中所受的意外损伤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若符合以上两点,原则上都可以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情况的相应赔偿。这点就是交通事故和工伤能获得双重赔偿的最根本一点。原则上就既可以申请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又可以找单位请求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的请求权并不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而且还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算作工伤。当然,如果是工作时间又因工外出则不受此限。
最后,交通和工伤竞合时的赔偿项目不是所有项目的赔偿都能拿到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择其一。
其他的,诸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相关“赔偿金”性质的项目,只要做了交通和工伤的相应鉴定构成伤残的,是可以同时获得的。
二、受害人出差车祸死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亡:
(1)在出差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2)在出差地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3)在出差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
(4)在出差地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出差地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手续办理过程中,工伤认定尤为重要,工伤的等级往往决定着赔偿金额的数量,需要工商认定机构的准确性,需要相关执法人员的正确执法,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事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责任,责无旁贷,也不可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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