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无效在使用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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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商标无效肯定是不能进行使用的;对于此商标无效作为商标局的人也一定要及时的通知,如果商标拥有者对此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复审;但前提也是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实施。
对于商标无效在使用可以吗?

一、对于商标无效在使用可以吗?

不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商标被无效宣告,即不用有该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失效还可以使用吗

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没有进行续展的话,自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开始的1年之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不予以核准。

四、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无效就代表着没有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对于无效的商标作为申请者也是不可以进行使用,但商标局人也是必须要说明其无效的理由,这样才能依法的得到申请者的认可,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流程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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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的情况有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还有就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商标;或者是不正当的使用商标;这些商标局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宣布了无效之后,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商标会进行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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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使用无效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是不是三无产品?使用无效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能否销售?
[律师回复] 具体介绍如下:
1、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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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需要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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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公司章程简单来说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即为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取执照、审查、核准、发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的健康证(D类)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加盖权利人公章)、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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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货、销售流程文件;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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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因为公司贪图小便宜的原因而使用了一个无效的商标。请问使用无效商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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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近似商标侵权吗?
使用近似商标也是会存在侵权的现象;对于近似的商标一般就是属于文字的字形还有就是读音,以及所存在的图形和含义这些都是会构成商标侵权的,对于近似的商标一般商标局是不会进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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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笔名使用一般是很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对于商标的侵权一般都是会针对于相同的商品或者是类似的商品才会被认定,因商标侵权对于商标拥有就可以让侵权者承担自己所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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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大学同学最近有点事情要处理,想要咨询一下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无效么?
[律师回复] 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呢?这里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用在企业名称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如以下材料使用过注册商标,便可证明使用了注册商标:
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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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无效么的内容,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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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需要使用一个商标,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使用无效商标查处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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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商标侵权罚款依据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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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你好 我想问下 被法院判决无效的商标却还在继续使用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法定离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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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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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有效期为10年。商标使用期限包括商标有效期、商标续展期以及这些时间段。注册商标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交申请,可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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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上个月注册了商标被说是无效,我想请问那个关于使用被无效商标有关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商标法》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即为2001年《商标法》“注册商标争议”程序,2014年《商标法》的商标“宣告无效”即为2001年《商标法》的商标“撤销”。考虑到这一立法变化,本文在行文时同时使用“宣告无效”和“撤销”。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之后的法律后果,规定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2001《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2002年颁布并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使用被无效商标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及例外规定
  
1.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以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基于法律的指引功能,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对四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四类行为,涵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但为了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法律属性类似于新法颁布,因此,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结果溯及力问题应遵循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
  
3.对比2014年《商标法》与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溯及力的问题,2014年《商标法》增加了“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这实际上是在遵循溯及力一般原则基础之上的例外规定。之所以做出例外规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与溯及力一般原则相比,公平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价值高于溯及力一般原则。当出现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时,应突破溯及力一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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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宣传;
4、包装物;
5、产品报关单;
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品检疫证明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单独的一个证明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结合,共同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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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10年期限到了该怎么办呢?商标还能继续使用吗?虽然说商标注册使用期限为10年,上面的内容已经提到了--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想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成功后,还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这6个月的时间就称之为宽限期。但是如果在6个月的宽限期还没有办理商标续展申请的。那么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定期关注商标到期时间。保证能在商标到期前办理商标续展。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的到期还有补救措施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抢注已注销的商标,使得原商标使用人还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的内容中细软顾问就先为大家分享到这里,想必各位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期限的内容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文章中不止一次的提到商标到期的解决方法--商标续展申请。那么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为商标持有人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续展的相关内容,如果想办理商标续展,可以到中细软商标注册网。
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续展申请的办理途径有两种:
(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是多久?
END
商标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文件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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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申请的书件准备:包括《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是多久?
END
注意事项
(一) 首先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符合相关的商标法,在享受商标法保护的同时也得遵循一定的义务。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注册人就能享有商标使用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商标就会被依法撤销。
(二) 商标注册人是不能随意的更改商标转让的任何标识,商标的图案、文字或者组合都是不能修改的,再者商标注册人也是不能私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等其他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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