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移送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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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逃税罪的当事人逃税金额超过了五万元,并不补缴税款以及纳税人五年内因为逃避税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况下,也是会由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手续的,当纳税人或者是纳税企业做出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公民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和危害。
逃税罪的移送标准是什么?

一、逃税罪的移送标准是什么?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逃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按照规定我国所有的公民以及企业都是要履行纳税义务的,所有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企业都是不可以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偷税漏税的行为已经涉及到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那么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偷税漏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以及具体的情节来做出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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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第三,查补偷税数与应纳税总额比必须在10%以上。
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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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偷税案件移送标准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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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偷税案件移送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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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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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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