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没约定期限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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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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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也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居间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这些方法仍不能确定期限,居间人可以随时履行,但相互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居间合同没约定期限有效吗

一、居间合同没约定期限有效吗?

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居间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居间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期限的,居间人可以随时履行,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经过较长时间,仍未促成订立合同的机会,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解除居间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三、居间合同有什么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四、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所以,居间合同并不会因为没有约定期限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居间合同本身就是双务、诺成合同,一般人们在居间合同当中都会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清楚合同的期限,如果之前不能确定可能会需要的时间的话,伴随着居间合同的履行,双方最好尽快的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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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明白两个概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弄清二者的关系。以你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咨询所提到的三年约定,从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来讲效力就有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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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假设是在1年6个月时,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话。那么主合同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从此时起再算2年。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有效期将最终延长至原先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3年6个月。此时约定3年保证期间,显然当保证期间到期届满时,主债务还是有效的。因没有过诉讼时效。为此只要在约定的3年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则从要求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起算了。债权人有权在要求之日起2年内对你们主张权利要求你们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你们3年保证期间的约定从法律后果来讲就最终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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