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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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犯罪嫌疑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过三万元或者是向三人以上进行行贿就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认定行贿罪时也是会根据行贿的实施方来区分是个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如果是单位行贿罪实施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施。

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什么?

一、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什么?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在日常中也是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此类行为也是会严重危害到其他公民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行贿行为后也是会根据行贿的具体金额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的,当不构成立案侦查的标准后也是不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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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意义及其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我想咨询一下行贿受贿犯罪的特点、趋向、原因和对策,哪位朋友能全面的帮我给行贿受贿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二、行贿犯罪几个趋向
  
(一)“细水长流式”行贿
  大多数行贿者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从感情上相互建立长期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行贿者通过细水长流式的各种人情往来,采取多次行贿多次谋利的方式,既可以同受贿方建立情感上的联络,又可以逐渐攻破受贿者的心理防线。一旦案发又往往容易建立攻守同盟,减少犯罪的“风险”。在40起行贿犯罪案中,23起案件行贿对象固定,行贿行为3次以上,多的达25次。16起案件首末次行贿时间间隔长达两年以上。如行贿人吴某从2001年至2007年长达6年的时间段,先后15次对两名受贿人行贿人民币26.7万元。行贿人杨某从2003年至2010年先后25次行贿人民币21.6万元。
  
(二)“牵线搭桥式”行贿
  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连续作案,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连续几年向同一个人行贿,或向某一领域的多人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这种从一对一的“点对点”式行贿发展到一对多的“点对群”式行贿,成为行贿犯罪又一个重要趋势。如行贿人杨某向上海金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某一人行贿案中,杨某又介绍陆某、李某和彭某等人向沈某行贿,牵连出一串行贿犯罪案件。
  
(三)“公款账外式”行贿
  不惜将单位资金用做对外经济往来的“好处费”,开设账外“小金库”,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以争取项目、资金、贷款、工程等。这种行贿名义上是为了单位,但对于惩治行贿犯罪而言,如何认定部门、企业以帐外“小金库”资金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要资金来源,困难重重。既使东窗事发,那些“账外资金”流转、使用会给侦查和定罪量刑带来相当困难。如何某、葛某用公司钱款,以“促销费”名义行贿,并对这些“促销费”以“账外账”的方式进行了记载。
  三、行贿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一是接受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知识的途径有限,形成了法制教育的盲区。二是对社会潜规则的认同冲淡了法制观念,拿钱办事是“行规”,是“迫不得已”,因此你送我送大家送,行贿者乐意、收钱者坦然,毫无道德上的负罪感和心理上的愧疚感。三是对传统文化价值认识有误,认为逢年过节、婚嫁开业等礼尚往来乃正常的人际交往,趁机向有所求的对象送礼,这就必然为行贿者提供了方便。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平竞争观念弱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击败对手,在市场中立足生存、发展壮大,成为每一个企业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竞争不可避免,而公平竞争的理念却并未全面扎根。一些公司、企业千方百计绕开公平竞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向主管人员行贿,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权力运作监管缺位,权钱交易有机可寻
  权力高度集中与资源分配不均,对资金和项目较为集中的实权单位监管乏力,官员的一句话、一个批示,往往就意味着一笔巨额财富,这就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加之部分经济领域内竞争体制并不完备,更加刺激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托人情、找关系,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去争相行贿,排挤其他竞争者。
  
(四)惩罚不力,难以震慑、遏制行贿犯罪
  一方面法律打击不力。由于行受贿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握有实权的受贿人的庇护而难以侦破。另一方面,对于行贿案件,相比起受贿案件的刑事处罚畸轻,难以震慑犯罪。同时,法制宣传不力。对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宣传不够,相当一部分人仍存在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形。而且,舆论导向存在偏差,对贪官落马、受贿犯罪频繁报道,相比而言对于行贿犯罪的报道少之又少。殊不知,行贿才是受贿的源头。
  四、预防行贿犯罪的建议
  
(一)着重法治预防,有力提高行贿犯罪成本
  基于行贿受贿的孪生关系,行受贿双方易形成攻守同盟,从而难以侦破。因此检察机关往往不得已将行贿者的口供作为突破口,为了获取行贿人的证言,司法机关往往依法免予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超越法律的规定“给政策”,致使行贿犯罪普遍量刑偏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使犯罪人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二)着重宣传预防,大力营造打击行贿氛围
  检察机关各部门,尤其是预防部门要把行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一方面积极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举办反贿赂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讲法析疑等,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预防调研,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发案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着重技术预防,扩大“行贿档案”查询功效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针对行贿犯罪多发的领域,试点推行警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具体而言,由系统对内部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发出预警提示,并区分情形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主体进入有关商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配套的行贿嫌疑人预警制度,根据预警提示的信息,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有关的国有单位或者重点建设工程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四)着重制度预防,有效弥补“权力寻租”漏洞
  通过制度的创设是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的治本良策。具体而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制度,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二是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性;三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逐步弥补寻租的漏洞,从根本上消除行贿的机会。
以上是行贿受贿分析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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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否应追究其责任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未遂只是犯罪中得一种形态。其犯罪行为只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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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行贿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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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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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了人满多久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打伤了人满多久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打伤了人,瞒多久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看造成的后果及所判刑罚期限。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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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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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怎样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至于违约金,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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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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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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