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法院传唤证人出庭,则一般其必须出庭。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并传唤的,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证可能面临训诫或短期拘留等后果。
论刑事案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此,许多人认为,鉴于刑诉法第四十七条是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故应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则应当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极少数例外情况。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出庭作证的问题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自然也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证人出庭使抗辩性明显增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普遍,法庭多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包括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的比例也普遍较低。
事实上,《刑诉法》一百五十七条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而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反而成为极少数的例外。我国审判实践显示的这种情况,与立法的期待和公开、公正的司法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困扰着法院。
不过大家请放心,人民法院会保证每个证人的安全。如果案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这样不但可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捕手啊哦威胁,还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些额外的权益,不过需要支付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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