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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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本身达到“超裁”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想申请的范围,同事所裁事宜与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以分开的,就可以申请部分仲裁。
部分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一、部分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裁”二字经常出现在司法审查的裁判文书中但是关于“超裁”所包含的内容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界定。从字面意思上“超裁”可以理解为仲裁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裁决。仲裁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如果仲裁裁决缺少上述授权,即构成了超越权限裁决。从法律的授权方面看,超裁是指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仲裁事项不具可仲裁性;从当事人的授权方面,超裁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和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三种情況。综上,超裁事由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仲裁超越法定仲裁范围;二是没有仲裁协议;三是仲裁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四是仲裁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简要分析如下:

1.仲裁超越法定仲裁范围

因仲裁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因此仲裁范围通常由法律作出强性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之规定,如果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子女抚养权到纷,即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得仲裁,否则就构成超越法定仲裁范围。我国《仲裁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了不能仲裁的情形:“下列不能仲裁:(一)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权的来源包括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授权,法律以规定仲裁事项的形式完成了法律的授权,当事人的授权则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的意愿、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内容。当事人之同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仲裁机构;(3)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仲裁协认但是仲裁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且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4)当事人之间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5)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

3.仲裁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协议中重要的一项约定就是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是对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的限制,仲裁委员会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范围内仲裁。

4.仲裁超出仲裁请求范围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仲裁”本身不属于司法的范围之内,它是一个单独的机构做出的公正决定,仲裁解决的是当事人约定了的仲裁事项,如若满足超裁情况,是可以申请取消部分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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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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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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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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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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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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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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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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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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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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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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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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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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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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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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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可以吗?
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可以。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完全是属于可以的。当国内的一些仲裁的裁决出现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是仲裁裁决当中所约定的事项,并不是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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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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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签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签收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况还是可以撤销的。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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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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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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