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移送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指得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1、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实质就是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实质就是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移送管辖需注意的程序问题
1、移送管辖系法院对管辖权的自我判断,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正确的;以其他法院管辖更合适等其他原因为由移送是错误的。移送管辖既可以适用于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适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2、移送管辖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法院既使认为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既不能再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或者拒绝接受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3、移送管辖的期限。《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此外,《民诉解释》增加了关于管辖恒定的适用,即该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5、根据《民诉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有义务为人民解决法律纠纷的,前提是在提起诉讼的之前,一定要找有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自己不知道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可以先打电弧确认一下,案件比较复杂的建议找个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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