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法院可以决定由公安处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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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如果证据不足的,也可以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多重的程序问题,一般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自诉案件法院可以决定由公安处理吗?

一、自诉案件法院可以决定由公安处理吗?

可以,根据《刑诉48条》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是有可能被逮捕的(而不是刑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自诉案件通常都是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的,但是会涉及到证据的问题,当事人有证据,自己向法院起诉,方便快捷,效率更高,如果一些轻微的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转给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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