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计生抚养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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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福建计生抚养费征收规定是对于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的县区来进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到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同时实际收入如果超过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话,就按照实际收入来进行征收。

福建计生抚养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一、福建计生抚养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福建计生抚养费征收规定是对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程序。

(一)立案

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三)告知、听证

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六)执行

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结案。

(八)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虽然说对于二胎政策已经放开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用仍然不需要征收了,如果说超过法定当中所规定的生育人数的情况之下,还是需要进行继续征收的。具体征收的应当是按照当地的收入状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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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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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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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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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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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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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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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
(1)集美镇;
(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马銮、前场、地瓜、冬种蔬菜;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1800斤,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果园、苗圃。(三)农地。(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1400斤、新菜地三种:
(一)征用耕地。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风林村、2000斤。
第二条 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熬冠、温厝,早稻、晚稻:一年种植三季,花生、西滨、杏林,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一)厦门岛,负有农业税;
(3)海沧镇的嵩屿,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滩涂或盐田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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