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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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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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

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

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我们国家在对于强奸罪进行一定的认定的时候,他是从行为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的,比如说行为手段,它是包括以暴力或者是其他方式的手段。但不管怎么样来说的话,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之下所发生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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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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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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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行为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①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2、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
3、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4、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②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只要男方生殖器一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不论所采取的是暴力、胁迫,还是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应以本行为论处,构成强奸罪。对于以暴力、胁迫或采取麻醉等强制性手段奸淫的,则应属于本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的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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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1、与过于成熟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2、被强奸后又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3、以从为主、以拒为辅的。4、通奸后报案的。5、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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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但尚未开始实施强奸,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律师回复] 一般认为,犯罪着手认定的实质,是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就罪而言,当行为人在具有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制造对妇女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便可以认为是着手,不必以行为人开始为行为为必要。具体而言,以暴力手段妇女的,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掩口、挟持被害人,使其不得声张挣脱,便是着手。以灌醉酒等其他手段妇女的,当行为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知反抗时,开始实施与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为便为着手。而威胁也是手段行为,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就是罪的着手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而以威胁手段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因此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预备。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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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一、婚内定罪吗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行为一般不宜以“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定罪但“婚内”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罪”追责。A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但与普通“”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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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了对违法人员进行罚款或者是对其加收滞纳金。或者是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查封,或者将违法的物品进行拍卖。还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妨碍进行排除,恢复到之前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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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强奸未遂,强奸未遂和强奸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遂与终止的区别我国《刑法》第二十
三、第二十四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所以在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良心发现放弃了犯罪,是中止;由于犯罪人因客观上不具备的条件放弃了犯罪行为是未遂。中止是能完成或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未遂是客观原因致使犯罪过程没有完成,想为而不能为。
二、未遂要判多少年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终止如何处罚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犯罪中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刑事处罚,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比如下毒故意,但看到被害人痛苦挣扎,心生恻隐之心,遂将其送医院抢救,结果保住性命,仍然以故意罪定罪,但是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减轻处罚,本来改判死刑,判无期,本来改判十五年判十年等等。如果是的中止,具体要看犯罪情节等因素,比如是否,是否有犯罪案底,是否成年、是否共同犯罪,是否在公共场所等诸多因素,并综合中止的法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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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通奸行为有何区别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区别在于强奸是妇女不是自愿是,是强迫的发生关系;通奸是妇女自愿的跟对方发生性行为。强奸是刑事案件,需要根据案情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通奸构不成犯罪行为,是属于道德上不检点的行为,会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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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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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几种方式?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恢复原状就代履行等方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迟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应当通知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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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如何认定强奸罪,强奸罪起诉流程,强奸罪
[律师回复] 罪是最常见的犯罪,受害方通常会在事发后想要追求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要确定构成罪,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才行。那么应该怎样认定罪呢,如果女方提出,要如何举证呢详见下文介绍。 一、罪怎样认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要罪如何取证如果走法律程序需要落实在证据上,罪的取证的范围是相当有难度的。首先,是过程,中间间隔了多久时间,一天,一个月,一年如果是现场报警,那么可以申请公安的刑警大队来提取证物和精斑,三角裤,毛发,皮肤,手卸等。如果是一个月,或者是一年,诉讼时效是2年,或者是一年原先的证据可能已经毁灭了。现场是否有视频截屏,截屏是有时间标志的,有当时的双方的录音在受理的时候也是可以成为证据的。当时还有谁在现场。否则的话,证据不足,只能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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