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被拘留后物品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个人物品和犯罪无关的,会及时返还嫌疑人家属。
《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会见退回) 新收监狱在安排罪犯第一次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亲属;在新收期间无法退回的,各监狱在安排罪犯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
第八条(物品发还) 罪犯释放时,监狱应将私人物品发还罪犯本人,并将其手中登记单收回统一保管。
民警发还罪犯私人物品时,应对照登记单当面检查封存是否完好;罪犯本人确认无误后在登记单(第四联)上签收。
发还时,罪犯遗失登记单的,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民警核对无误后,私人物品予以发还,书面报告收回交监狱统一保管。
第九条(罪犯死亡退回) 罪犯死亡的,其私人物品应当发还给亲属,登记单凭证由监狱统一保管。
二、涉嫌贩毒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管是贩毒还是其他的犯罪行为,刑事拘留以后个人物品的处理要根据物品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就类似于手机等这些私人物品,司法机关也不会无缘无故的没收的。而且在刑拘期间,也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送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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