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是常见环节,但涉及土地承包地的分割容易产生纠纷。杨XX与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然而,杨XX、杨XX、杨XX三兄妹认为这两块地的承包权并非完全归杨XX和范XX夫妻,离婚协议调解书处分了他们的财产。这类涉及他人权益的离婚协议土地处分争议,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是否有效,以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提起再审的主体资格。
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2001年河北大学法学系毕业取得的学士学位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梳理了案件的各项证据,包括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等,以确定土地的承包情况和各方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承包地并非完全是杨XX与范XX的家庭承包地,其中有三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土地,因此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12)献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内容部分,维持其他约定内容。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对合同内容和相关证据的细致审查。对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签订时应确保协议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土地承包证据。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谨慎,涉及他人权益的财产处分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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