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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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是有时间期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法定时间进行上诉,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律时间,人民法院或者的行政机关是不会进行受理案件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1、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5、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6、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构是不会采取强制实行的,只有当事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书,如果有服气的时候,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处理,不上诉的情况就代表默认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决定,就得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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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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