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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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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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条件包括内容符合一定形式、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签订,并且盖章确认,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过渡性合同,双方签字后发生效力。等以后业主大会成立,如重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则前期服务合同效力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道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3、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3、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4、物业经营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5、承接查验维护

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6、违约责任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免责条款的约定等。

7、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综上所述,在小区交付之前,建设单位往往会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合同,这样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双方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合同生效还应当符合一定要件,包括服务合同内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协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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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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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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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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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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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3)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有50%以上的业主事后追认的。
(五)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改变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或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帐目的;
3、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使用的;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经市、区住宅主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5、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6、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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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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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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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3)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有50%以上的业主事后追认的。
(五)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改变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或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帐目的;
3、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使用的;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经市、区住宅主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5、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6、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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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内容包括: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第六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七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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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间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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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3)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前或者一审期间有50%以上的业主事后追认的。
(五)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改变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或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帐目的;
3、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使用的;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经市、区住宅主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5、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6、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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